人事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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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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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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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宣導「酒後不開車」,在飲宴中戒除勸酒習慣,酒後請選擇「指定駕駛」或「搭乘計程車返家」等方式返家等,以避免酒後開(騎)車之危險行為;另屏東縣政府於102年8月1日以屏府人考字第10221592200號函訂定「屏東縣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員工酒後駕車相關行政責任處理原則」,做為各機關學校處理酒後駕車事件之處理依據,如有本校教職員工酒後駕車情件或發現所屬公務人員有慣性酒駕之情事,請務必依照案內規定及所附「屏東縣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員工酒後駕車相關行政責任處理原則」辦理。。
二、檢附屏東縣政府所屬各機關學校員工酒後駕車相關行政責任處理原則1份